在典型的情况下,若夫妻中的某一方欠有于银行的款项,并且该债务被认定为其个人所负之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往往并不会对家庭成员的权益带来直接的影响。
然而,如果涉及到的债务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债务的分割与承担就成为了一个必需面对的问题。
甚至未予偿还的那部分债务都可能给另外一方带来不稳定因素。
例如,在用于日常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基于夫妻各方共同意思表达的债务情形中,这些债务很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夫妻之间共同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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