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合同是指以下合同: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是指以下合同:
1、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对当事人还有约束力。
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有期限限制。
3、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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