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不是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特点:
1、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内涵不同,在实际处理中有不同的法律程序要求;
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有效,但不确定有效。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法律规后果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我国法律制度中规定的可撤销合同的类型一共有五种,可撤销合同跟无效合同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如果撤销权消灭,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但是,合同被撤销后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该退还的财产要依法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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