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不可以转让股权。因为挂名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不享有股东权利,实际享有股权权利的是实际出资的人。
如果挂名股东责任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向法院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需要注意,如果实际出资者的动机是规避法律,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不予认定其公司股东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挂名股东出资瑕疵有几种情况?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要件,挂名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如下,公司成立之时,股东首次出资低于公司规定的20%,未足额出资的情况。约定的是以货币形式出资,实际上以实物出资的情形。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远低于公司股东所认缴的资金。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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