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房二卖”的情形,具体的处置方案如下所示:
首先需要对房屋的权属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如果该房屋已经完成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那么此项权利便毫无疑问地归属为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一方;
其次,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提下,将依据支付全部或者绝大多数购房款项的主体来决定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最后,在经过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确定所有权归属的基础上,则应以各方参与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进行判定,从而最终得出房屋产权所属的那一方。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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