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的裁定一送达当事人就生效,执行程序就结束了。因未履行有效判决而保全的,终止保全的,应当终止保全。未终止的,可以向执行法官申请终止保全。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规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转让、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转让、变价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件被撤销的;
3、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已被保全的房产还能再次保全吗
同一房屋已经被人民法院保全的,其他法院不得重复保全,但其他法院可以轮候保全,保全措施解除后,已经登记的保全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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