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受理。
游行、集会、结社、出版等权利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不属于人身权、财产权,我国有关游行、集会、结社、出版等;
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只规定对这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未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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