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的违约行为,被侵权人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即第五百七十七条,若当事人当中有任何一方未能严格履行合同所定义的各项义务,或其在履行过程中未达到预定标准,均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相应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根据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以定金的方式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协议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正式生效。关于定金的具体金额,则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商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定金的总额度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此范围的部分将不会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与约定金额存在差异,则应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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