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赔偿的详细说明
时间:2023-07-01 15:22:26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必须是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具体而言即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收,一般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基础上,利用该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因此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必须按照合同履行之后可以得到的纯利润来进行计算,而不能做扩大解释。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的原则

在可得利益的赔偿额方面,应当采取如下几个限制性规则:

1、可预见性规则

可得利益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这一问题涉及以下几方面:

(1)可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双方订立合同时而不是违约时。

(3)预见的内容是一个合理人可以预见到的损失即一般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在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损失是特殊损失,这一损失只有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能得到赔偿。

(4)可预见性的举证

违约方的预见能力高于社会一般人的,可以按违约方的实际预见能力来确定赔偿范围,但是特殊预见能力应该由守约方来举证。

2、减轻损害规则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守约方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守约方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应首先根据守约方采取减损行为时的情况加以判断;其次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是拘泥于客观结果。守约方为采取合理的减损措施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全额承担。

3、损益相抵规则

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获得利益时,其所能请求的实际赔偿额为损失减去该利益的差额。计算损失时可以扣除的利益有两种,一是因标的物的毁损而发生的新生利益,二是原应支出,即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免于支出的费用,如税收等。这些不能计入赔偿范围。

4、过失相抵原则

即守约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时,他应对由其自己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法院应在该范围内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但是受损方的过失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共同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首先需要先认定是可得利益,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来计算损失,但相关事项是需要根据不同的计算方式来进行认定的,双方也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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