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定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受害人(赔偿权利人)须存在过错;只有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才能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二)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或者损害结果扩大的原因;如果加害人的侵权后果与受害人的过错后果不是同一损害,则不会发生过错相抵问题。
(三)受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不当的行为:此要件强调受害人的行为是不当行为,无须要求受害人的行为具备违法性,受害人的行为存在不当时就可以适用过失相抵。
二、过失相抵是什么
过失相抵,是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以其职权,按一定标准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的使用前提是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即与有过失,过失相抵是与有过失的法律后果,因此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首先是受害人也有过错。其次必须是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
三、过失相抵的责任承担
在侵权损害结果发生后,加害人的责任承担,一般根据其过错大小确定,此即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形下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通常都只是由于侵权人一方的故意或者过失所致,但也可能因为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此种情形下,若仍使加害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则有悖法律所蕴涵的公平正义理念和责任自负的现代法治精神,因此各国侵权法都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此种因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失,而相应的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制度,即为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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