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具有消除效力,因为收养的成立,所以原有的亲属关系以及其权利义务会因此而终止。所以,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为收养的发生而消灭,相互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养子女不能通过法定继承的程序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是不排除被收养的生子女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取得生父母的财产,如果生父母通过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则生父母的遗嘱继承优于法定上的继承。
一、继承人的范围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方式
(一)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
①须当事人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②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
达成解除收养协议后可到公证处公证解除或民政局办理解除登记。
(二)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方面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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