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如下:
1、继子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承担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费用,或成年继子女实际上长期支持和支持继父母,也视为养育关系的形成;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照顾和抚养;或者继父母虽然不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承担部分或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实际上长期支持和支持继父母;
3、继父母承担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教育和生活护理。即使他们不承担赡养费,他们也被认为形成了赡养关系。
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生父、继母相继去世,继母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和交通事故赔偿金,继子向继母亲生女儿提出分割这笔钱款遭到拒绝。继子女是否有继承继父母财产的权利?黄岩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认为继子没有跟继母形成扶养关系,不能继承继母的遗产。
程某与前妻于1984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10岁的儿子郑某由程某抚养,但跟随其母一起生活,程某每月给付生活费。随后,郑某一直随母亲生活。次年程某与王某组建新的家庭,王某8岁的女儿王某某跟随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
2009年8月,程某因病去世。2011年11月,王某立下一份遗嘱,将她所有的财产都由女儿继承。2013年,王某因一起交通事故撒手而去。王某离去后,留下一笔银行存款4.4万元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52.7万元,共计57.1万元。
郑某认为继母留下的这些钱款他也理应有份,王某某不该私吞。2013年8月,郑某向王某某索讨无果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某返还这笔款项的二分之一份额。
王某某辩称,郑某从小与其生母生活,从没有跟她母亲一起共同生活过。母亲发生车祸后,郑某也没来探视过,郑某和母亲从未形成过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况且,母亲已立遗嘱,将所有的财产都由她继承。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郑某诉求。
经办法官解释说,本案原、被告的争执焦点,是郑某与王某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判断他们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主要是看郑某在未成年时,有无与王某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有无持续一段时间,王某在生活上和教育上有无对其尽到一定的抚养义务。
根据程某与前妻的离婚调解协议,郑某虽然由父亲程某抚养,但实际是与生母共同生活,郑某也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与程某、王某共同生活。相反王某某提供了18名知情人的证言,证明郑某没有与王某共同生活过。退一步讲,即使郑某因看望父亲或者其他原因在父亲家住过几天,也不能成为郑某和王某形成扶养关系的事实基础。
郑某认为程某支付过他的抚养费用,且王某知情未表示反对即认为王某对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理由不能成立。程某虽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履行自己个人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形成于婚前。程某与王某婚后郑某仍与生母共同生活,不能因此认定王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