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预征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确认为销售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中,由于商品房权属的主要风险尚未转移,成本无法可靠计量,预售住房公积金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作为预收款项处理。为此,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预计毛利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预计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的项目预售款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计算方法应按法律规定执行。我们需要对这一点有一个很好的理解,我们可以仔细理解,以便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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