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合同不适用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3-06-12 15:40:32 3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承托方(也称拖方)是海水拖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指用其拥有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他人提供海上拖航服务而收取拖航费的人。承拖方有的是专业性海上拖航企业;也有的是打捞、救助企业,因当今世界上海上打捞、救助业不景气而兼营海上拖航服务。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货物由自身无动力的驳船运输日益增多,而驳船需要靠拖船拖带;用于**石油开发的钻井平台等钻井设备,多为自身无动力,对海上拖航业有较大需求,业促进了海上托行业的发展,很多航运国家成立了专营或者兼营海上拖航的企业,如我国的中国**公司和中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日本的**株式会社、**斯密特国际远洋拖航救助公司等。被拖运方使海上拖航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被拖物的所有人后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被拖物包括驳船或者其他无动力的船舶、钻井平台、浮码头、浮吊等海上漂浮装置以及失去动力的船舶等。

《海商法》第七章关于海上拖航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下列三种情况:

第一,拖船在港区内对船舶靠离码头及其他操纵所提供的服务。因为,拖船协助大船靠离码头是由大船指挥,持续时间较短,手续简便,而且这种服务十分频繁。这种服务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救助方拖带被救助物的拖带行为。

第三,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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