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办理要求有哪些
身体健康,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青海省户籍;人事关系在青海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持有青海省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青海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二、西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相关事项证明的公告》
三、西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办理地点
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80号西宁市教育局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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