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借方发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之际,其理应提交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充分证明债务法律关系存在之实体资料及其他适宜佐证该类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
这就意味着,在保证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保证人需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实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据、收据、欠条等。
若保证人并无借款合同,但却持有其他足以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例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则人民法院应对此予以受理。
然而,倘若被告(借款人)针对原告(保证人)的债权人身份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并且人民法院经过严格审查后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身份,那么法院将会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因此,保证人在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时,并非必然要求提供借款合同,但务必提供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若此类证据尚无法充分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或者借款人能够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那么保证人的诉讼请求很可能会遭到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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