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的建立与合同效力的确立,需双方秉持自愿原则并依据法律及政策的规范,以签署、加盖公章或按手印等法定形式加以确认。
然若出现法律或行政法规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凭据表明合同应采取书面方式拟订,即便当事人本人未作书面表述且未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但只要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使之得到另一方的认可,此类合同也被视为业已缔结生效。
就如借款合同这一类业务,即便合同内明确规定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且一方已全面执行其义务,例如向对方提供借款,同时另一方也对该借款予以接受,此时就算并无任何当事人签字盖章,此份合同亦可视为有效成立。
因此,当借款人已履行主要义务,出借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然而,若合同中明确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署、加盖公章或按手印,而借款人未能满足上述形式要求,则该合同可能尚未正式成立,出借人可能需要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以证实借款事实确实发生过,或者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总而言之,若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需采用书面形式,但借款人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出借人仍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因为该合同可能已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而得以成立。
反之,若合同中明确规定必须加盖公章,那么出借人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以证明该合同确实已经成立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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