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中的几个误区
时间:2023-04-24 08:03:33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当期产品成本水平,对当期利润与税金支付产生作用,而且会影响企业折旧基金的累积速度与规模,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产生影响,因此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十分必要。但在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认识中的误区。

误区一:税收筹划就是尽量少交税

税收筹划是按照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进行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或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函数最大化的涉税规划,它决不是偷税。因此,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应注意遵守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与其它法律规定。根据折旧额=资产原值×(1-净残值率)×折旧率的公式,影响当期折旧额水平的因素包括资产原值、净残值率与折旧率(即折旧方法)。这些因素在相关法规中均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固定资产按照自建、购买、盘盈、接受投资、接受赠与等不同方法其原值计价方法各不相同;净残值率内资企业一般在5%以内,外资企业不得超过10%;企业一般按直线法提取折旧。特殊情况(如促进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常年遭受高强度使用或强腐蚀)可以适用加速折旧等。这些方法的差异要求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必须对这些具体而复杂的法律条款十分清楚,把握好筹划方法选择的尺度,否则不仅会丧失税收筹划收益,还会因为方法选择不当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误区二:折旧筹划就是使某年税款支付最小化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出发点是税收负担的最小化,但并非恒定不变,企业经营活动追求的目标相当复杂,投资报酬率、投资风险、投资回收速度、资本结构等都可能是其考虑的因素。因此,折旧税收筹划应以符合企业经营目标为最终方向。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函数的最大化为最终目的,而并非只考虑税款负担最低。

其次从账面上看,任何资产在原值既定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只是改变折旧基金累积的速度与比重,折旧总额是一致的。反过来看,在税率保持稳定不变的条件下,折旧方法的选择只是改变了税款支付的时间与速度,税款应付总额是不受其影响的。但正是存在着资金支付时间性差异,必须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因素。因此,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切忌简单将某一年度的折旧额与折旧抵税款进行比较,而应该将企业全部折旧年限内所产生的折旧额与折旧抵税额按市场利率(投资收益率)进行现值折算,再进行比较。在不触犯政策、法规和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迟税款资金的支付时间,控制税款现金支付的速度,尽量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总之,它是一种动态的贴现综合比较,而不是静态的单一价值比较。

误区三:折旧筹划就是尽量使用加速折旧方法

几乎所有的税收、会计理论都告诉我们,在比例税率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各年收入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比较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人更多折旧额,而使应纳税款推迟至晚期交纳,从时间价值看,延迟了纳税支付时间,取得其资金的时间价值;而在累进税率制中则采用平均年限法有利,可避免利润的波动而提高所适用税率,从而增加税负。从表面上看,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33%的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的使用加速折旧。其实并非永远如此,考虑我国对中小企业规定有: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适用税率18%,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一10万元(含10万)适用税率27%两档优惠税率。这实际上己构成了一种特殊的累进所得税制。假设某企业1996年购人一台设备原价150万(不考虑残值),预计1996-2000年每年税前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均为40万,折旧年限5年,市场平均利率水平10%。采用直线法平均每年折旧额为30万,则1996-2000年每年税前所得为10万,5年合计纳税10×27%×5=13.53万;采用年限总额法折旧每年折旧额为50万、40万、30万、20万、10万,则1996-2000年每年税前所得为-10万、0万、10万、20万、30万,则5年合计纳税0十0十0十20×33%十30×33%=16.53万。即使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税额现值分别为11.25万、11.72万。可见无论从税款支付总额还是折现值考虑,在比例税率下,也并非采用加速折旧一定有利于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误区四:折旧税收筹划就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

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这存在着两条途径:一是在折旧期间既定的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二是在折旧方法既定的情况下选择缩短折旧期限。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了解到加速折旧方法并非完全有效,并且我国现行税法中对于采用加速折旧是相当复杂与谨慎的,很多情况下并不适用,那么对于直线折旧法而言,税收筹划就是尽量缩短折旧期限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考虑到税收减免等政策的存在(尤其是期间减免政策),减免期间折旧的大小最终对税收负担的影响是无关的,即在减免期间,并不存在折旧抵税效应,那么对企业有利的处理方法是减少减免期间的折旧额,从而在减免期满之后,使折旧抵税作用最大。这种选择方法的思路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延长折旧期,而并非一味缩短折旧期。由于税法一般只规定了折旧的最低年限,该筹划方法还是可行的。例如某新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当年安置的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按规定可以免税3年。假定该企业当期购入设备一套,价值40万(不考虑残值),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5年。若企业按5年平均计提折旧,每年折旧8万,假定市场利率10%,所得税率33%,则折旧抵税现值为80000×33%×(3.7901-2.4869)=34404.48元,如将折旧期延长到8年,则产生的折旧抵税现值为50000×33%×(5.3349-2.4869)=46992元。可见这时延长折旧期还可以多获得税收收益现值12587.52元。由于税法中大量存在着减免税等政策,在特定情况下延长折旧期取得税收筹划收益还是可行的。

误区五:折旧税收筹划只是对现行税收政策及运行环境的筹划

税收筹划虽然从理论上看是在对现有政策十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最有利的涉税规划,但由于税制自身的变动及经济环境的改变,囿于既定背景的税收筹划并不是最高明的方案。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一直稳定不变,几乎所有的税收筹划都是以此为背景,但随着加入WTO后,国内税法必将受到国际税收发展的变化与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挑战,可以预见,今后我国税制将会出现比以往较为频繁的调整。如果预期未来税率可能上升,则直线折旧对企业节税有利,因为在税率上升的情况下,即期减少的税前所得将在远期适用更高的税率纳收,从而可能导致延期纳税收益小于税收负担的增长幅度(当然,这种比较也是基于现金价值贴现计算的)。反之,如果预期今后税率可能下降,则使用加速折旧方法有利,这将从两方面取得税收筹划收益:一是税率下降产生的即期转移到远期纳税的税负绝对比重下降;二是延期纳税的时间收益。因此,对于我国所得税税率的调整一定要加强分析,尽早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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