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土地面积,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面积。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以该证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未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土地面积。第二,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是分层次确定的。根据税法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为:大城市为5-10元;中等城市为4-8元;小城市为3-6元;县、镇、工矿区为2-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按照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按照公安部门登记的非农业正式户籍数划分。现行的分类标准是:城市和郊区非农业总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城市和郊区非农业总人口20万至50万的中等城市;城市和郊区非农业总人口不到20万的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繁荣的情况,确定上述税种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增加,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第三,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应交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交土地使用税=年应交土地使用税△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多方共有,各方应缴纳的城市土地使用权,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土地面积税的比例计算。第四,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具体支付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一般根据当地情况决定按月、季、半年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是土地所在地,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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