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缔结前,若夫妻某一方已经全额支付购房款项并获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情况下,该不动产应视为该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涉及其离婚事项时,其配偶没有权利对此提出任何形式的财产分割要求。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婚后置备资金购置的房产,则只有当离婚手续办理完毕之后,方可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在这类情形中,无论其房产所有权证书上面仅有一方的姓名,抑或是记载着夫妻双方的共同名义,皆应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婚后共有财产。
关于此类财产的分割问题,通常将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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