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基数进行预征缴。
2.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3.预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划个人帐户,期间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
4.灵活就业人员按就近、就便的原则到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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