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继承人死亡后,由谁来通知其他继承人
继承开始是指由于被继承人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使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得以实际行使。由一定的法律事由的发生而引起。在中国,被继承人的死亡是继承开始的法定事由。
少数国家则以被继承人死亡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作为继承开始的法定事由。如日本旧民法中的家督(户主)继承,规定户主丧失户主权时可以开始继承。中国封建时期大理院判例中也有以出家为僧作为继承开始的原因。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即取得了实际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此时可以表示接受或者放弃继承,并可以参与对遗产的管理和分割。
二、继承权具有哪些特征
继承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①是一种财产权利,通过继承实现财产的移转。
②以人身关系为基础。世界各国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都是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等关系为依据而确定的。
③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权才成为既得权,开始遗产继承。在实行遗嘱继承制的国家,还需要有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法律事实。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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