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判断股东是否虚假出资时,会考虑股东使用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出资评估价额低于公司章程定价额、未按期交付出资等行为。如果满足以上任意一种情况,法院将认为这是虚假出资行为。
法院在判断股东是否虚假出资时,会考虑以下几点:
1.如果股东使用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且该出资的评估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那么法院将认为这是虚假出资行为;
2.如果股东使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那么该股权存在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的可能性,法院也会进行判断;
3.如果股东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同样会被法院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股 东 使 用 非 货 币 财 产 出 资 , 法 院 如 何 认 定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但是,出资的评估价值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评估价值。同时,《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因此,如果股东使用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该出资违反了上述规定,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出资为无效。而如果股东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出资有效。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判断股东使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有效性时,主要依据是出资财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出资财产权属是否清晰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等。
法院在判断股东是否虚假出资时,会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果股东使用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且违反相关规定,则出资将被认定为无效。但如果出资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则出资将被认定为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出资的有效性主要依据于出资财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出资财产权属是否清晰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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