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有效需要符合法律要求有:
1、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
2、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双方权益和风险必须合理分配;
5、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必须说明,提供者必须履行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一、什么情形下才能推翻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以下情形之下可以推翻合同:
1、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除;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3、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4、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5、免责条款有以下情形的属于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以下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服务合同中的免责协议有哪些
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在格式合同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
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
严格地说,限制和免除责任的条款还是有区别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格区别,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也不同于附条件的合同。尽管免责条款在设定时,当事人也可能在条款中指明一定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以后,当事人将被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免责条款只是合同的一项条款,其设定的目的只是为限制和免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而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说不会导致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而当事人在附条件的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条件,旨在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来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如果条件成就,将会发生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
《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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