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同订立阶段,免责条款的提出方必须确保该免责条款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提出免责条款,是免责条款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
3.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当事人提出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4.在格式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的,应主动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该条款的存在。
一、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什么免责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二、合同条款没说明为什么也被认为是无效的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则不但会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为此,法律规定了两种免责条款的无效性。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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