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5000—8000元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3000—5000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一)或者(二)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一)或者(二)的计算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不够间隔期生育的,一次性征收300—500元的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一次性征收500元社会抚养费,每提前生育一个月,加收50元,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五)早婚早育的,一次性征收500—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违法收养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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