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定逾期交房之问题,指的是开发商未能在所签订的商品房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符合交付使用标准的房屋完整无损地交付给购买方入住的不规范行为。在此情况下,若经反复催促后开发商已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那么购买方可依法向该开发商进行索赔,要求其赔偿因逾期而产生的相应损失;
然而,如果经过多次催促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如期交房,并且未提供任何正当理由来解释其延误原因的话,购买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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