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产,购房者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倘若经过适当的催促且在逾达三个月的期限内开发商依然未能顺利交楼,那么购房者便可依法行使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同时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法律诉状。根据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地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至购房者手中。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及时通知购房者并说明具体缘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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