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预售证卖房退款问题,其实是完全可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前提下,与购房者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被判定为无效性质;
然而,若在诉讼提起之前,开发商成功获取到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可视为有效。因此,若开发商在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房屋销售活动,那么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因该合同而产生的任何财产权益,均应予以归还给原所有者;如无法归还或归还并无实际意义时,则应以货币形式进行等值补偿。对于有过失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若双方皆存在过失行为,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索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同时,若开发商存在过失行为,购房者亦可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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