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解决宅基地纠纷主要有三种方式:《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因此,公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纠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公民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纠纷,只有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不服判决,才能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宅基地纠纷也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对民事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的群众性自力更生活动,促进双方相互了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治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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