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签订的认购书有何效力
时间:2023-02-16 08:00:29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品房销售签订的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认购书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一、认购书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商品房认购书一般只有两方合同当事人,即开发商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商都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房地产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

2、标的债的标的,又称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务。具体到合同标的则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合同所有条款中最重要的核心条款。如果合同缺少标的条款,一般就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或权利。

3、合同履行期限

从实践中的情况看,对该特定时间的约定有两种方式:一是约定一个期间,双方在这个期间内随时可履行合同,例如双方约定在本合同(即商品房认购书)签订之日起15天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是约定一个期日,双方在这个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双方约定在2002年8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两种方式都符合法律规定

4、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一样都是因不履行应尽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当然,违约责任是以有效合同为前提的,如果合同未生效,未成立或成立后无效,不得适用违约责任条款解决双方纠纷。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货币。定金既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又是一种债不履行时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所以,在商品房认购书中,它有时作为债的担保形式的条款存在,有时作为违约责任的条款存在,或同时作为两种形式存在。

二、预约合同内容是什么

合同的本质是合同。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贷款、消费贷款等个别合同中,然后被一些国家扩大到所有合同中。预约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合同的规定,违反预约合同侵害了一方的信任利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构成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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