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的签订
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或者派代理人持委托代理证件与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见证合同,合同见证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见证。
二、律师审查工作
律师事务所受理当事人的委托后,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见证律师对委托的见证事项作下列审查:(一)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三)当事人的委托见证内容的合法性;(四)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六)见证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三、谈话笔录
见证律师应当亲自与当事人谈话,对谈话的主要情况作好记录,作为见证的依据。对于情况特殊的当事人,还应做好录音、录像等工作。
四、出具律师见证书
见证书内容应包括:(一)参加见证的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和见证律师姓名;(二)见证事项;(三)见证过程;(四)见证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五)见证结论;(六)见证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见证书按统一格式制作,每个当事人各执一份;如当事人需要,可增发若干份副本。律师事务所应留存一份见证书,连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附卷备查。
五、归档
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应当对当事人的见证事项尽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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