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材料: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开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落户行政介绍信或《自主择业干部落户证明信原件、复印件。
2、军官转业证原件、复印件。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原件、复印件或经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两份。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的单位出具未婚证明)原件、复印件。
5、单位抄档证明,抄档内容: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身高、血型等自然情况证明(自主择业的不要)。
6、落户地户口簿(复印户口簿首页和被投靠人页——指配偶父母、子女)如无被投靠人,回原籍落户的需要原户口所在地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7、军转干部本人购房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可直接落户此处。
8、随迁配偶、子女落户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要求:
若申报人不方便到县、市公安局审批的,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在《落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将上述证明材料交户籍窗口,由户籍民警统一上报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派出所根据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结果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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