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
需提供下列材料:
1、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
5、单位接收证明
二、离退休人员安置户口迁移
需提供下列材料:
1、老干部、民政部门的安置介绍信
2、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证明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村居(单位)接收证明。
三、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1)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需提供:
1、毕业证
2、就业报到证
3、就业协议书
4、户口迁移证
(2)毕业后未分配单位需落户原籍的,需提供:
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3、村居(单位)接收证明
(3)毕业后在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市场托管户口的,需提供:
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3、单位接收证明。
四、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学生转、退学户口迁移
(1)办理转学户口迁移,需提供:
1、省级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2、户口迁移证
3、转入学校证明
(2)办理退学户口迁移,须提供
1、学校正式批准文件
2、户口迁移证。
五、选调生、公务员录用户口迁移
需提供下列材料:
1、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的调令或录用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3、单位接收证明。
六、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
需提供下列材料:
1、《转业军官通知书或《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或《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等;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居民身份证;
3、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4、居民户口簿(仅限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户口的);
5、结婚证(仅限夫妻投靠);
6、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仅限父母子女相互投靠);
7、村居(单位)接收证明。
七、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需提供下列材料:
1、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2、军官证(士官证);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任职命令;
3、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
5、单位接收证明。
八、购房、投资类迁移户口
需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纳税发票
5、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6、村居(单位)接收证明
九、引进人才迁移户口(取得《人才聘用证的除外)
需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
3、聘用合同;
4、单位接收证明。
十、“三投靠”人员落户
需提供下列材料:
1、被投靠方的居民户口簿;
2、单位(村居)接收证明;
3、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
4、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提供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
5、被投靠方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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