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人员办理广州市内户口迁移的所需证明材料
时间:2023-05-30 14:13:27 4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人员办理广州市内户口迁移的所需证明材料有哪些

具有学生集体户口、福利院集体户口等不可市内迁移集体户口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2年暂缓就业年限内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且经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接收,准予在我市入户的,可办理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原外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集体户口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父母双方已迁来本市的,该学生毕业、退学、休学、肄业后可准予随父母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3.办理了《收养登记证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的儿童随养父母入户或年满18周岁且已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市内迁移条件的,可办理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符合上述市内迁移条件的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人员需提供本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学生集体户口的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接收证明、入户卡。

2.属学生集体户口随父母的,提供毕业证书或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肄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3.属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儿童随养父母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养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已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的,提供已参加工作的单位证明以及对应其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市内迁移条件所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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