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商品分销
申报程序
(1)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初审;
(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4)初审合格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商务部一次性审批;
(5)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属商务部审批权限内的申请,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申请文件,由商务部审批。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全文4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