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知情权行使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三,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公司阻碍股东行使知情权怎么办?
股东使知情权时,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明确拒绝股东的请求,或公司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未给予明确答复时,股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权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另外,股东若在知情权诉讼中胜诉,法院会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则可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行使知情权。此时,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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