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此规定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
新《条例》在法律责任专章中规定,有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设定最低消费数额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据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参与起草新《条例》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9月审议通过并开始实施现行《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现行《条例》),从而使贵州成为全国较早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省份之一。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现行法律和贵州现行《条例》都面临着一些亟待规范的新问题和新困局,针对这些日益突出的问题新《条例》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了包括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在内的一系列创新突破。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了,经营者如果有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等行为,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消费者2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编后
2006年12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消费者诉酒楼收取开瓶费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经营者不得以各种形式对消费者收取所谓开瓶费,禁收开瓶费首次获得了司法支持。
此判决一出,在各方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对开瓶费一事无论是行业内,还是行业外相关的法律专家和消费者在观点上产生了激烈的碰撞。新年伊始,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则表示,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如果遇到要求支付开瓶服务费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当场拒付,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
而即将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叫停开瓶费,明确了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态度,显然对开瓶费之争又作出了更加有力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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