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有居住权但不能强制执行吗
通常情况下,设有居住权的房屋是不能够被强制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居住权公证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居住权公证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以下几种:
1、申请双方权益相关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房屋产权证(如未取得房产证,提供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3、要求公证的协议书或合同;
4、公证人员认为必须的其它材料。
三、居住权在设立时需要登记吗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如果只签订了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即使办理了公证,居住权也无法成立。公证员办理居住权公证,应当告知当事人及时向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以及不登记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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