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有哪些程序和方式
时间:2023-02-25 17:31:13 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件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经审查,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告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中,仲裁委员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以通知书或者公告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会可以指定仲裁员独任处理。在处理集体争议案件时,仲裁委员会应三名以上仲裁员组成。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或者针对双方投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职权找到相关单位,知情人可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如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勘验或鉴定。仲裁调解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先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仲裁调解书由双方签字,仲裁员签字,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仲裁。仲裁裁决仲裁庭的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前五天向当事人发出开庭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仲裁庭在法庭上进行调查,主持辩论,询问双方的最终意见,然后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者不愿意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作出仲裁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有法律效力。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45日内结束。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处理集体劳动争议,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15日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延期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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