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
确定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
虽然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只能作参考,但实践中这一意见常常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
1.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营养费是根据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来决定的,其应视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状况和残疾的具体情况,从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如果受害人需要补充的营养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无关,则受害人不得就该营养费提出赔偿要求。
2.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在确定具体的营养费时,还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认为受害人确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需要,并对需要的营养品的等级作出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因此,营养费的赔偿数额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如何计算
营养费如何计算: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人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
三、保险公司的营养费怎么赔付
保险公司的营养费赔付由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该事故在10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营养费的赔偿是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项下的,具体数额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2.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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