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人均纯收入可以改写为(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 - 家庭经营费用支出 - 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 - 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 / 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首先,我们需要将原公式中的各项进行拆分,得到:
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调查补贴)/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接下来,我们可以将各项进行简化,得到:
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调查补贴)/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最后,我们可以将各项进行合并,得到:
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因此,我们可以将原公式改写为:
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其中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是指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而获得的收入。
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方法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并在提取的折旧费用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情况下,按照预计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种是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但不按照规定分期摊销,而是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因此,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民人均纯收入 = (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 - 家庭经营费用支出 - 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 - 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 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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