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学校要监护人吗
孩子上学必须要跟监护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但是如果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此时就应当为孩子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以及其他关系密切而又愿意且有能力担任监护人的人中确定孩子的监护人。如果说上述人均无能力或者无法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或者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如果学校要求开具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给孩子上学用,可以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开具,然后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加注意见,也可以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开具好后,直接到派出所加注意见即可。
二、学校侵权损害归责原则
1、过错推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补充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监护人的类型
1、协商指定的监护人。该种情况是指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提前协商指定特定人员作为其将来的监护人。该种协商指定一般情况下会到公证处进行相关公证,公证处会出具正式的公证文书,当特定情况发生后该特定人员即成为该人的监护人。如果该指定未经公证,只是双方之间签署的协议书,则该种情况下可以参考下面向法院确定监护人的程序来取得相关法院文书。
2、指定的监护人。从法律规定来看,在无被监护人协商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下,相关人员按照自己所处的位置结合法律规定的监护人顺序便可判断出自己是否为该人的监护人。但是法律规定并不具体到个人,尤其是面对在同一顺位有多人的情况下,我们怎样确定监护人?这就涉及到居委会指定或者法院指定。
(1)村委会、居委会指定监护人。从法律规定来看,监护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确定不了或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居委会指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因村委会、居委会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并不具有足够的能力来审查处理指定监护人的申请,故向村委会或居委会申请出具指定监护人材料时具有一定的难度。
(2)法院指定监护人。社会对法院的文书具有较高的认可度,故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更为普遍。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是法院的一种特殊程序,在申请确定监护人之前需要先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宣告公民限制行为能力人。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申请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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