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
时间:2023-03-31 10:40:16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强制性。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哪些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抽象行政行为适用的事项是指哪些

抽象行政行为复议范围: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直接申请复议的,只有在行政机关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附带审查。可以复议的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4、行政确权行为。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干涉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7、违法集资、征收、摊派等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8、不予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行为。9、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行为。10、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人防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可以。人防机关作为当地政府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权的活动,其行政职权的行使和行政职责的履行必须以行政强制为保障。行政强制行为涉及行为人财产权的限制,并有很强的强制性和即时性。针对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以行政强制对其进行规范以保障人防建设的有序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有效实现是人防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实现行政目的、保证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因此建立和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规范和确保行政强制执行,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本文从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角度,探讨人防行政强制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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