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的原则有:
1、任何属于中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经中国法院依法审查和承认,才能在中国领域产生法律效力;
2、适用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的规定,适用与国内法有冲突的公约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司法豁免原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应当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和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4、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中国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
5、当事人民法院应当提供统一的语言审理。
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的有哪些
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具体如下:原则上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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