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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无效分析的原则

2020-09-02 10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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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应当认定证据无效的情况有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的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种类的证据;伪造的证据;虚假的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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