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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的精神实质是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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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2)同等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对等原则,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限制的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辩论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5)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民事案件在立案之后,很多人都比较着急,什么时候能够收到传票进行诉讼活动,但实际上只是需要看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它所采取的哪一种程序,如果是普通程序的话,相对来说是比较长的。需要在30天之后才能够排期。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四)、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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