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先生工作时受伤,根据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他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之后,童先生以快递的方式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认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公司没有按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同时要求其支付工资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公司方面不服,认为支付给童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扣减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商业保险金。法院对于公司方面的主张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陈向科分析,童先生获得商业保险金的前提是双方存在保险合同,而童先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的规定,两者隶属不同的法律关系。目前,也没有法律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商业险)和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兼得,应当认定两者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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