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如下:
1、一方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必须书面,口头协议必须由对方承认;
3、从邮寄之日起至提起离婚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件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的信件、电子邮件等事实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
5、证人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亲戚。但由于证人往往与作证方有利害关系,分居是夫妻私事,法院很难接受单独证人的证言,需要辅助其他证据。
夫妻分居的证明人有哪些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5、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6、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7、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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