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涉外合同诉讼管辖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3-13 09:10:31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一般地域管辖

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这是属人管辖原则的体现。

(二)特殊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

(三)协议管辖

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由某个国家的某个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此外,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二手房纠纷属于专属管辖

二手房买卖纠纷是属于专属管辖。二手房买卖合同涉及到不动产,为便于法院进行调查、勘验,及时查明案件及案件的顺利执行,其管辖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筑施工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建筑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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